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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威海物业收费及物业服务标准!!!!!!!

关于威海物业收费及物业服务标准!!!!!!!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作者:c 发布时间:2007-3-1 16:07:01 】
        威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威政发  〔20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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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物业管理
条例〉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威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物业管理条例》,规范我市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区(包括环翠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和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部位。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依法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监督指导市区物业管理活动;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物业管理具体规定、标准及实施办法;
  (三)依法审核、批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四)管理、监督物业管理启动基金和中心城区旧住宅小区维修养护资金的投向和使用;
  (五)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六)参与有关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竣工综合验收;
  (七)组织、指导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
  (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各自辖区内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物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辖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竣工综合验收;
  (二)负责管理辖区内筹措的有关政策性资金;
  (三)指导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四)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五)负责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
  (六)监督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七)负责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八)依法纠正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公安、民政、财政、建设、环保、环卫、燃气、热力、广播电视、工商、供电、邮政、通讯等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搞好物业管理。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部门划定。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八条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入住(使用)率达到50%以上,业主、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区物业主管部门,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会同有关街道办事处指导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并指导筹备组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
  前款所指入住(使用),是指业主收到建设单位的书面入住(使用)通知并办理完相应交接手续。业主收到书面入住(使用)通知,但在限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交接手续的,视为入住(使用)。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业主入住(使用)的,以业主实际入住(使用)为准。
  业主大会筹备组按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的规定由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等成员组成。
  第十条 业主的投票权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拥有住宅房屋的业主,每拥有1套住宅享有1票投票权;
  (二)拥有非住宅房屋的业主,按照其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投票权。建筑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享有1票投票权。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每100平方米为1个计票单位,每个计票单位享有1票投票权。不足1个计票单位的部分,如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则增加1票投票权;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不计算投票权。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应于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报酬和业主委员会的办公费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成员总数应为奇数,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业主不足7人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的组成由全体业主协商确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四条 新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到区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备案申请;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
  (三)与会业主名单;
  (四)由计票人、监票人签字的表决记录;
  (五)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简历及职务;
  (六)筹备组的会议纪要和工作报告。
  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业主委员会登记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区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区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物业及有关资料的验收和移交。
  前期物业管理终止时,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办理验收和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业主入住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业主入住后的物业服务费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参与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二)以未出售物业的业主身份享有业主的相关权利;
  (三)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负责物业保修期间的维修;
  (二)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及配套设施设备说明;
  (三)协助成立业主大会;
  (四)依照本办法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五)以未出售物业的业主身份承担业主的相关义务;
  (六)明示业主临时公约;
  (七)依法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保留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 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参加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竣工综合验收,未经物业主管部门参与验收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物业主管部门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物业管理企业只能从事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本市行政管理区域外的物业管理企业进入市区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到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符合规定的企业法人组织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
  (三)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四)有与企业资质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独立核算的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或业主、业主委员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同双方约定的服务事项;
  (二)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三)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四)物业服务的质量要求;
  (五)物业服务费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的有关分摊费用的收取标准、收取办法及使用;
  (六)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
  (七)合同的期限、终止、解除的约定,以及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档案资料的移交方式;
  (八)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九)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物业管理企业应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辆的停放和保管,由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约定。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聘请有关专营企业或专业人员承担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维修养护项目时,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不随之转移。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一方不再续签或物业管理企业因故终止物业服务的,应当提前2个月通知对方,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将物业管理用房、共用设施设备及有关资料及时移交业主委员会,并办理各种费用结算手续。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没有物业管理用房的旧住宅区,可按新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依照前款标准择址集中配建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归全体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物业管理用房或将其改作他用,不得对其进行抵押、交易或交换。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卫生保洁,但不包括居民生活垃圾的外运;
  (三)物业管理区域的绿化养护;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
  (五)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业主大会的决定支付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三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标准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依据市物价主管部门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后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
  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定价,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业主、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出售或未出租使用的空置物业的交费,应由其业主按照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同类物业的收费标准交纳。
  第三十六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规定分摊和交纳,属于业主共同所有。
  物业管理区域内没有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其维修费用由业主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房改房的专项维修资金来源于从房改售房款按比例提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利息。
  前款所列资金应专户储存、单元核算、专款专用,并定期向业主公布使用情况。
  房改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部分,由业主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
  未参加房改的公有住房的维修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从房租收入中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按季度拨付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每年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中心城区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资金,主要用于中心城区部分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启动、购置或租赁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相关设施设备及小区的维护,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制订年度使用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中心城区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第三十九条 中心城区旧住宅小区内的非市政道路及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和绿化管理所需资金,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定后,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卫生清扫等所需资金,由环翠区财政部门拨付给同级物业主管部门。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和其他部门、单位的维修责任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住宅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住宅房屋的室内维修和非住宅房屋的维修由业主负责。
  (二)从产权分界点(含产权分界点)向电源侧的供配电设施的维修养护,由电业部门负责;从产权分界点至用户电表间的供配电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从用户电表(含用户电表)至室内线路的维修养护,由业主负责。
  (三)从用户的供水总表(含总表)到公共管网的供水设施的维修养护,由供水企业负责;从供水总表至室内业主共用供水设施的维修养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从自来水分表到用户用水终端供水设施的维修养护,由业主负责。
  已实行一户一表的用户,用户水表(含水表)到公共管网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养护;用户水表到用户用水终端的供水设施的维修养护,由业主负责。
  (四)从化粪池至业主室内共用排污管道的维修养护及化粪池的清运与维修,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从化粪池至城市污水管道的维修养护,由污水处理企业负责。
  (五)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化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应将袋装生活垃圾送到垃圾箱内。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非市政道路及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清扫保洁和绿化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七)供热、供气、有线电视、通讯、消防、路灯、市政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需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的,由有关专业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各专业部门可根据需要,将物业项目的维修养护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的物业服务项目发生问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第四十一条 供热、供气、有线电视、通讯、消防、路灯、市政工程等单位根据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挖掘道路以及从事相关作业时,施工企业应当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可签订工程施工管理协议;没有签订工程施工管理协议的,施工企业应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房屋使用的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施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因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八条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三条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中心城区是指市区东山小区以西,四方路以北,古寨东路以东,菊花顶小区—古陌西路以南,不包括未解体自然村的区域。
  (二)物业管理区域入住(使用)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入住(使用)套数/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总套数。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威政发〔1997〕52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 物业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威海军分区,中央、省驻威单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2月15日印发
最后编辑青雪 最后编辑于 2007-10-29 15:33:45
 

回复:关于威海物业收费及物业服务标准!!!!!!!

关于制定《威海市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
【作者:c 发布时间:2006-11-30 9:38:21 】
       
威海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文件

威价费发[2006]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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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威海市市区普通住宅小区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经研究,现就我市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幅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二、为写字楼、工业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独立别墅群、酒店公寓等非住宅项目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
    为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81—1.50元;二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41—0.80元;三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16—0.40元(服务等级标准详见附件一)。市区经改造后的老小区及未达到三级标准的小区按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15元执行。对农村住宅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当地物业部门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制定相应收费标准。物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定期以正式文件公布各小区物业服务等级。
    三、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我局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幅度协商议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并报物价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或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我局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幅度提出意见,报市物价局核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照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的约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参照其他城市的做法,物业公司应向业主委员会支付一定的报酬,报酬从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中列支,具体标准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尚未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继续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直至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之日起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物业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物业产权转移时,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物业服务收费按房产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房产证建筑面积的车库、储藏室、阁楼不收取物业服务费。住宅小区内用于经营的场所和住房及改变设计用途开展经营活动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物业服务费,可适当高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闲置物业应按房产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经与业主约定可以预收,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半年。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方式的,从其约定。
    六、安装并使用中央空调、电梯和二次加压泵等的物业项目,其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属代收代缴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列帐,公布每月耗电量、电量总额及分摊办法,并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收取。一、二层住户确定不使用电梯的、以及闲置房业主可不交纳电梯使用电费,但应按交费起始层的30%交纳电梯维护保养费用。电梯电费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商定缴交办法,可以按面积、按户、按常住人口等不同方法确定。物业公司要对小区内的电梯使用费进行成本测算,按照楼层差别确定科学合理的标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电梯使用住户公布后执行,有前期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此外,物业公司应每季度公示电梯费用支出情况。
    普通住宅小区各种平面、立体照明灯及楼梯间等公共照明能源费由业主按照房产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分摊,由政府投资设置的公共照明除外。照明时间及灯具瓦数由业主大会2/3以上业主确定。
    七、业主装修房屋,施工前应与物业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收取标准为最高1000元。装修结束后,对按时清运装修垃圾,遵守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物业公司在装修结束十五日内将保证金退还业主。物业公司在收取了装修保证金后,不得再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出入证工本费可据实收取。装修期间电梯使用费由双方合同约定。业主可自行清运垃圾,也可委托物业公司清运垃圾,委托清运垃圾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八、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垃圾代运处理费的收取方式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对纳入小区管理的流动商贩,收(拾)荒人员的保证金及卫生保洁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九、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没有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全体业主按比例分摊。
十、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见附件二。常住户停车收费标准可上浮10%,下浮不限。已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不得收取停车费,可收取每车位每月30元的物业服务费,用于卫生清洁、停车场共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公共秩序维护等。物业公司利用小区的共用部位设置停车场地并收取停车费的,要经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同意,并制定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办法,明确停车场的权利和责任,所收取的停车费在支付管理成本外,用于补充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十一、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状况(每半年)等有关情况进行公布,接受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的监督。
十二、物业管理企业在实施收费前应与小区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
十三、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逾期不交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若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规定执行。物业公司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一:

威海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一级

(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0%以上。
10、小区内园林建筑小品及健身器材使用功能正常,设施完好率100%。
(二)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小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站岗值勤。
2、配有安全监控设施,并对监控设备做好维护保养,实施24小时监控,监控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制定详细的巡逻方案,原则上每2小时巡查一次,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1小时至少巡查1次。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洁服务

1、合理设置果壳箱或者垃圾桶,保持垃圾桶清洁,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2、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公共区域每日至少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日至少清扫1次,每周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日擦洗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
3、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电梯轿厢保持整洁。
(六)绿化养护管理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无杂草、杂物。
3、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
4、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二  级

(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16小时服务电话。急修1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5%以上。
(二)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适时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3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0%。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2小时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监控。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等劳务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洁服务

1、合理设置垃圾桶,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2、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半月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周擦洗2次;共用部位玻璃每月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季度清洁1次。及时清除区内主要道路积水、积雪。
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季度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2个月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期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六)绿化养护管理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3、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4、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适时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三  级

(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8小时服务电话。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
7、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8、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0%以上。
(二)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周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定期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各组团、栋、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修等记录齐全。
3、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6、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0%。
7、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16小时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原则上每3小时巡查1次。
3、车辆停放有序。
4、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洁服务

1、小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定期清运。
2、小区公共场所每日清扫1次;楼道每日清扫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季度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1次。
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六)绿化养护管理

1、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2、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3、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


附件二:
威海市市区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常住户(元/辆.月) 临时停车(元/辆 .次)   

                                              白天      夜间

室外  大型汽车      80.00                  2.00    3.00
      小型汽车      60.00                  1.00    2.00 
室内  小型汽车      300.00                  2.00      3.00 
备      注 1、白天为7时至19时,夜间为19时至次日早7时。2、室外停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不得收费。
最后编辑青雪 最后编辑于 2007-10-29 15:34:35
 

回复:关于威海物业收费及物业服务标准!!!!!!!

关于公布市区部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06-7-20 15:20:48 】
    关于公布市区部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区各物业管理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
    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鲁价费发[2004]20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确定对我市市区部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部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
二、业主装修房屋,施工前应与物业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收取标准为最高1000元。装修结束后,对按时清运装修垃圾,遵守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物业公司在装修结束十五日内将保证金退还业主。物业公司在收取了装修保证金后,不得再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出入证工本费等其他费用。业主可自行清运垃圾,也可委托物业公司清运垃圾,委托清运垃圾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三、地下停车位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每辆每月中准价格为300元,可上浮10%,下浮不限。已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不得收取停车费,可收取每车位30元的物业服务费,用于卫生清洁、灯光照明、公共秩序维护等。
四、物业公司应保持小区内的楼梯、走廊及楼道内的玻璃、扶手清洁,在此基础上,物业公司应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签订楼梯、走廊及楼道内玻璃、扶手清洁周期服务协议,并在小区公示栏内予以公示。
本通知自2006年2月1日起执行,其它有关事项仍按威价费发[2005]51号文件规定执行。请抓紧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附件:市区部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物价管理  物业  标准  通知
  抄送: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室,各市区物价
        局,房地产管理局。
  威海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6年1月26日印发


 
市区部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小区(组团)名称 物业企业名称 是否封闭 是否配备监控 值班巡逻时间(小时) 公共区域清扫周期(次/天) 绿化覆盖率% 有无雕塑和园林建筑小品 有无健身器材 收费标准 备注
卧龙山小区 卧龙物业 否 否 16 1 35 有 无 0.14
云鹤山庄 高区物业 否 否 24 1 30 无 有 0.15
颐馨苑 鼎正物业 否 否 1/2 35.4 无 无 0.15
凤凰花园 凤林物业 否 否 24 1 29 有 有 0.15
德盛小区 德盛物业 否 是 12 1 30 无 有 0.2
怡海园 民欣物业 是 否 24 1 35 有 有 0.2
金海花园 高区物业 是 否 24 1 35 有 有 0.25
新都二区嘉美花园 永泰物业 是 否 24 1 39 无 有 0.3
嘉禾苑 鼎正物业 是 否 1 35.1 无 无 0.4
金线顶路28号 和乐物业 否 是 24 2/1 20 无 无 0.8 含电梯费、二次加压费
凤凰城 城建物业 是 是 24 1/2 31 有 有 小高层0.9多层0.6
金地商厦 金地物业 否 是 24 1 30 无 无 1 含电梯费、二次加压费
芙蓉花园 绿城物业 是 是 24 1 46 有 有 别墅1多层0.8
尚城•国际 北京美好愿京 是 是 24 2/1 52 有 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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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物价局、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制定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05-4-29 14:27:54 】
                            威价费发[2001]50号
各市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市区各物业管理企业、小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威海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威价费发[2001]4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参照外地经验,在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就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性服务内容包括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公共卫生保洁(含楼道)、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公共楼道照明及单元电子对讲日常运行及养护费用;共用上水、排污、雨水管道等设施的疏通费用;环境绿化;公共秩序。公共性服务内容每减少一项,收费标准相应降低。
  二、高标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标准为中准价格(详见附件一)。小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和业主满意程度实行上下浮支,浮动幅度不超过10%。
  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标准(详见附件二)。
  四、住宅小区内的办公、营业用房必须交纳公共服务费,但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以合同的形式协商收取。
  五、普通住宅小区内的烈属、五保户、特困户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户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0.05元收取.。
  六、房屋共用部位维修资金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10元收取,专户储存,由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监督使用。
  七、高层住宅电梯使用费按每户每月不超过10元收取,需使用电梯运输的大件物品,由双方协商收取。
  八、物业辖区内设有专用停车场的,按规定标准收取看管费(标准见附件三)。没有专用停车场地的,不得收取停车费。
  九、物业管理企业应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印成明白卡的形式发到辖区内的每个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
  十、本通知自物业管理企业领取《收费许可证》之日起执行。企业领取《收费许可证》前,市物价局将联合市房管局对小区进行综合评定,经评定后方可发放《收费许可证》。威海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威价费发[1998]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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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广大业主的一封信 
【作者:c 发布时间:2006-7-31 17:01:46 】
尊敬的各位业主:
    近年来,随着我市物业管理配套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和市场化机制的不断健全,物业管理行业逐步步入了规范化、规模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但与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广大业主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为进一步提高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诚信水平和服务质量,今年我们在全市物业管理行业开展了“诚信规范年”活动,旨在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树立“01234”亲情化服务理念,通过规范经营,诚信服务,构建“以效益为中心,以诚信为根本,以规范经营为原则,以业主满意为目标”的现代化物业管理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综合竞争力和社会服务水平,为广大业主提供一个更加和谐、整洁、安宁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在物业管理的整个过程中,广大业主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藉此活动开展之际,我们真诚地希望广大业主继续发扬主人翁意识,增强主动性和责任感,积极参与到这次“诚信规范年”创建活动中来,关注物业管理,支持物业管理,并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等途径对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在此,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请全市广大业主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以下行为:
    一、看企业是否按要求扎扎实实地开展了“诚信规范年”的创建活动,活动中是否有创新,成效是否显著。
    二、看企业是否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想业主之所想,急业主之所需,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看企业是否公开办事制度,做到物业项目管理和服务职责公开、工作程序和服务流程公开、服务内容和标准公开、服务收费标准公开,合同外有偿服务实行明码标价。是否按规定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自觉接受业主监督。
    四、看企业是否加强了物管行风建设,在管理和服务中是否严格执行职业纪律、组织纪律、劳动纪律和财务制度,自觉维护“诚实守信”的企业形象。
  五、看企业是否积极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不断丰富社区文化生活,增进与业主的沟通与交流,共建和谐社区。
    希望广大业主积极与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联系和沟通,对物业管理企业工作进行全方位监督。欢迎拨打我们的监督投诉电话,我们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企业监管力度,规范企业服务行为,强化企业自律意识,为建设现代化的和谐威海做出新的贡献。
三市三区监督投诉电话是:
    环翠区物业管理办公室:5231734
      高技区物业管理办公室:5626616
      经技区物业管理办公室:5982892
      荣成市物业管理办公室:7581349
      文登市物业管理办公室:8989938
      乳山市物业管理办公室:6657694
      威海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监督投诉电话:5220616
 

回复:关于威海物业收费及物业服务标准!!!!!!!

今天问一个在张村家在张村红绿灯附近的同事,人家一个月物业费十几块钱,咱们小区很高档吗?
 

回复:关于威海物业收费及物业服务标准!!!!!!!

最低物业收费  倡导和谐社区
http://221.2.150.146/市长信箱!大家写信反映去吧!
1、物业费每平方0.5元/月.要预收2008年一年的。
2、380元闭路碰头费。
3、1元/平方的公共设施维护费。
4、500元的装修押金。
以上钱如按80来平方米的房子来说,想拿到钥匙就要交15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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